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髙级*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