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后使用原*的会被罚款20-200元并收回原来的*。
根据*部139号令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机关交通*部门收回原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