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诉*归还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且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理应认定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请求返还的,人民*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