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等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个人或征得市外资*同意的外商独
资、合资机构均可申办宠物诊所:
1、有与从事动物诊疗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2、具备二名以上注册兽医师和一定数量的兽医助理人员;
3、必须设置独立的诊疗、手术、化验、药房、隔离等区域;
4、具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备的兽药;
5、有病历登记、疫*告、处方药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具备了上述条件,即可向所辖区、县或市兽医卫生**(检验)所*《上海市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填表及提供
相关证明后,经实地审核合格后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