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人民**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