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特征有: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人办理*托事务。
四、行纪人是为*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