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变更: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的。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4、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1条第1款,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员会、村民*员会或者*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员会、村民*员会、*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