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