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来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酗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