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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包括12分)24分以下的,需要学习科目一,并且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包括24分),除了考科目一还要考科目三。科目二不用学习和考试。
依据《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
2、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关交通*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 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所应当在*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考试不合格 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部门*其机动车*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载明的*高准驾车型考试。
3、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