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