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当事人所能够提供的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其证明力相对来说比较小,通常,*会取信的能够直接认定“第三者”的证据有:
⑴书面证据:对方因婚外情被曝光,在情急之下写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以及对方单位在查实其婚外情后对其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还有就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往来。
⑵电子证据: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录音等,但短信、电子邮件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
⑶*证据:把对方与“第三者”捉*在床的*录像或照片,收集此类证据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单独的亲密或*的*、照片也仅仅能证明通*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单独的视听资料也很难被*采信。
如果起诉*返还财产,还要证明配偶给*转帐或买房、买车等证据,是可以起诉追回的。
法律依据:
《*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