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书面申请书,包括: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
认定工伤决定书。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有关病历材料: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医疗终结后*部位彩色照片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