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存续期间,双方因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为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一方为了自己生活或经营而发生的债务,应由一方自己承担。
以具有特定目的的赠与来解释解除婚约后的赠与物返还问题比较妥当。
不过,在此还应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婚约期间一方在平常消费中对第三人的给付不应视为对他方的赠与。
二是赠与物价值不大且已被消耗的,赠与人不应再要求返还。
三是价值大的赠与物,受赠人已经处理的,应向赠与人折价偿。
以订立婚约为名骗取他方财产的,不仅应当返还财产,构成*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