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其中包含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
一: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二、特殊行为-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
将货物交由他*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