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性质的组织犯罪,即构成危害*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