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由此可见,抚养权具体变更方式包括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