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不灭失、*不征用,土地使用权就存在。但划拔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土地*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