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被*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的妇女卖*或者将被*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