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终止上市后是可以申请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的,但需要导致终止上市的事由已经消除。
根据2012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重新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
公司*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等。
而根据2014年改革的版本,2015年1月修订的重新上市办法的“门槛”提高了。
除了总股本、股权分布等条件外,财务方面的“硬指标”主要包括:
*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同时还要求公司*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