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开具分为两步:
第一步,申请填写*表。
第二步,*机关审核通过后,销售方开票软件中填开红字专票。
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