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一般授权是指*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二)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三)*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
(四)*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托他*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托书。授权*托书必须记明*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托人的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