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