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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回收。
【法律依据】
《土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闲置土地使用权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回收。
【法律依据】
《土地*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