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券**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人民*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证券**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