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根据《全国人民*常务*员会的解释》,村民*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从事下列行政*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二)*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
(五)代征、*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从事的其他行政*工作。
村民*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