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高人民*、*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充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