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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天津执行新的*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如下所示:
一、缴纳*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低和*高标准分别为和。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至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保险补贴基数为。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
(五)*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
(七)补缴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仍不满的,一次性趸缴费月基数按照确定。
预留*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