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能异地补办。
根据《*申领和使用规定》(*部139号令)规定:机动车*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机动车*遗失的书面声明。
《*申领和使用规定》(*部139号令)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后,原机动车*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所申请办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同时按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