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的人患有*病或者患有*、*等严重*。(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人员、患有严重*的人卖*,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的;
(三)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