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2024-01-09 12:02:01 666阅读 投稿:网友
前言[回上页] 《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网络游戏) [回上页] 《办法》第三条中规定:“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看来网吧电脑游戏的管辖权在于文化部门,要搞清楚网吧究竟能不能玩游戏的问题,只有请文化部门来对《办法》做一个解释。为此,我们专程前往位于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1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大楼,采访了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娱乐演出处的柳士发副处长。 问:一位网吧经营者的来信反映,公安人员在他的网吧里看见一个顾客在玩《星际争霸》,就对他进行了处罚。而玩者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年青人,所以他认为自己并没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请问根据《办法》规定,网吧是否可以玩游戏?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来判定? 答: 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目前对网吧的管理应该主要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来进行。 问:我们注意到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里面第34条第4款提到“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这是否对网吧有约束力? 答:网吧并不属于娱乐场所。但是网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里含有“网络游戏”这种服务项目,在《办法》颁布前,网吧管理中“网络游戏”这一块是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来执行的。在针对网吧管理的《办法》颁布后,则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问:请问刚才那位网吧经营者在信中提到的“让顾客玩《星际争霸》”,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办法》的规定? 答:《办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网吧“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因此首先必须审查其游戏内容是否合法。 问:《星际争霸》这款游戏已经过我国新闻出版署批准上市。能不能就可以这么认定:凡是经过新闻出版署审查批准上市的正版游戏,都应该被视为是“不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呢? 答:基本可以这么说。但是必须同时注意两点:第一,经营使用的游戏产品本身必须是正版产品;第二,必须取得该游戏产品在公共场合使用的厂商授权。打个比方,你买了一张VCD,它的内容是合法的,也是正版产品,但是厂商在销售产品给你时,只给了你在家庭中播放的权利,如果你在录象厅放映牟利,就违反了《知识产权法》。游戏产品也是如此。 既然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我们就应该注意到,该《办法》中所提到的一切都是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当然也包括其中的电脑游戏。也就是说,《办法》里所指的电脑游戏是互联网上网服务内容之一,特点就是这些电脑游戏必须依托互联网才能进行。符合条件的只有第三类“互联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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