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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明义1995年8月21日因犯强奸幼女罪和盗窃罪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8月2日被山西省临汾监狱假释。
3、又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以(2010)新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6000元(未交),刑期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
6、在服刑改造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9日,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晋市法刑减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26日,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5刑更15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