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规定应当划为*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