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新生儿出生证明需要以下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自关系的旁证:
(1)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3)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