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新发布的《人力资源*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9.5元/小时。总休水平比2016年度*低工资标准增加了100元/月。
法律依据:
《*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月*低工资标准和小时*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人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