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一、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高人民*《解释》第34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由核准死刑的人民*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依法改判。
二、暂停执行死刑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信札,*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