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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条例》和《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2、《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5、(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6、(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8、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9、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10、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11、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12、同时附: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3、(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14、(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15、(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16、(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17、(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18、(六)具有常住户口。
19、(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20、(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