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