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人、强*、放火、*、投毒、*等严重**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人、强*、放火、*、投毒、*等严重**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权利终身。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