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记录不会一直保留,通常都是保留*近五年的一个信用记录。但如果个人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信用记录,是可能保留更长时间的。
【法律依据】
《征信业*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超过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保存期限内,*主体可以对不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个人*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的,应当取得*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